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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新征求意见稿定下的十大政策走向
作者:|发布时间:2020-04-14

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见意见稿)》,共包含11章117条,涵盖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使用、能源市场、能源安全、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对适用范围、战略和体系、结构优化等方方面面做出了规定。

《能源法》的修订几易其稿,自2007年12月首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一直处于修订、送审、纳入立法计划、继续修订的进程中。国内能源供需和内外环境与2007年相比已发生诸多变化,对于能源大国而言,多项能源业务也需要从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和保障。

《能源法》征求意见将立法的进程向前迈进了一步,从法律条文上可以发现能源管理政策和产业趋势的多处新变化。

1、调能源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

在调结构的战略下,可再生能源纳入优先发展的序列。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2.强推配额制:行政推动、市场交易并用

征求意见稿将“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制度”写入法律条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用电量中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比重指标。供电、售电企业以及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当完成所在区域最低比重指标。

在强制约束的同时,国家鼓励采取绿证交易等方式,完成配额考核目标。“未完成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最低比重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向超额完成的市场主体购买额度履行义务。”

3.新能源发电补贴:将适时调整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情况相应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4.可再生能源红利:优先上网、保障性收购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依照规划的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以及一次能源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目标,列为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约束性目标。

5.化石能源开:清洁高效,合理开发

在化石能源开发上,国家加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勘查,对化石能源实行合理开发。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适当发展煤制燃料和化工原料;石油、天然气开发坚持陆上与海上并重,加快海上油气田开发;化天然气利用结构,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火力发电以及相关技术。

6.能源普遍服务:将获得补偿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担电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普遍服务义务。

能源普遍服务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7.推动能源市场交易:建立独立市场交易机构

国家推动建立功能完善、独立运营、规范运行的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

8.能源安全战略升级: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统筹协调能源安全,将能源安全战略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优化能源布局,加强能源安全储备和调峰设施建设,增强能源供给保障和应急调节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应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9.助力可再生能源并网: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

储能技术写入《能源法》,在推进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政策要求下,预计储能将获得更多支持。

10.能源价格管理:市场定价+垄断监管结合

能源价格管理原则未变。能源领域的竞争性环节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政府制定能源价格的权限和范围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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